摘要:[1]关于撤销与废止的含义,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 ...
相比较而言,其他国家与地区不一定能够接受这样的权衡方式。
规范性就是服务于或者意味着服务于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指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领导党,必须把握时代变化,紧跟时代步伐,始终站在时代前列。1949年建国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就应该成为该国人民的先锋队。
第五条通过对党内法规的名称区别来区分党内法规的所规范的内容: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绝不能把作为工人阶级先进部队的党同整个阶级混淆起来。[2]参见曹鎏:《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26页。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权利救济 制度选择 2020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2]也就是,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直接依法提出复议审查申请。此外,为确保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公正履行复议职责,除了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外,还需形成科学合理完善的奖励、监督和惩戒机制,同时也要处理好《行政复议法》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据此,在推进信访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在保障合理合法诉求的基础上,依法分类处理各种信访诉求,引导群众理性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16]参见王万华:《以行政复议权集中行使为基础重构行政复议体制》,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第46页。为有效实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还需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其与行政诉讼的机制衔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并借助现代科技大力提升行政复议能力。
强化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突出行政诉讼的终局作用,推动按立法原意落实信访制度,争取形成设置科学、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衔接互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此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要不断革新理念和方式,促使相应法理基础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及时跟进,以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其原初的首要基本功能应当是作为一种政治沟通机制的监督功能,这是信访制度的其他功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18] 3.为提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需要吸纳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复议队伍。
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复议不仅要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而且要高效地化解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行政复议不仅受理违法行政案件,还要受理不当行政案件,而行政诉讼只受理违法行政案件。这是为了坚守法律底线,体现行政复议所兼具的监督功能,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当明确宣告其无效。根据通说,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特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和国家行政救济机制。
从现行行政复议类法律规范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除了自由选择类型外,还存在单一选择、复议终局、复议前置等类型。[12]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应以权利救济为其价值基础。
这不仅是行政复议制度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其法治优势之所在。对此,《征求意见稿》在复议管辖、机构设置、审理程序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完善,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多种限制因素,确保行政复议能够更多地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发挥其权利救济的价值性功能。
[2]虽然这种多元化功能之间各具独立优势,但又并不是彼此对立、相互分离的,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就行政复议权本身的配置而言,如前所述,应当通过相对集中复议权行使,推动行政复议案件集中管辖,在组织法层面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以解决复议资源和力量过于分散的问题。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虽然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需要确立,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依然极为重要。要切实提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和解的适用范围更为狭窄,仅包括第一种情形。
据调研,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通过吸收体制外的人员,提高了复议机构案件裁判的独立性,增强了复议决定的公信力,有助于解决原来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复议工作产生的各项问题。与此相应,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而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同时,国家还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复议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20]参见王青斌:《论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及制度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152页。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定位及其具体制度运行的核心目标导向作用。
在复议决定体系方面,应当扩大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明确履行决定的具体履职内容,从而切实解决好行政复议作为准司法行为的效力问题。[10]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载《〈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页。其中,立案并审结204.9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9.6万件,纠错率达14.4%,约70%的审结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维护了相对人合法权益。[5] 3.行政复议作为主渠道将有效改变现有行政争议化解格局。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纳入。随着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确立,复议制度似乎更侧重于化解争议这一基础性功能。
同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纠纷解决机制,将行政内救济作为行政诉讼必经或者可能经过的诉前程序,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经验。[3]杨海坤、朱恒顺:《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第22页。
2.行政复议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需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必要限定,将范围限定为对相对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部分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对此,《征求意见稿》第8条新增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32]参见刘艳红:《刑法理论因应时代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第7页。因此,需要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机制衔接,从而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功能结合。1.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应当保持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当事人对复议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源于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便捷高效的具体需求,通过技术运用实现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权利救济问题的快速反应。
[6]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34]周佑勇:《论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76页。
或者说,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以及部分事实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均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到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再到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历经了三次重要的立法变迁,其中立法目的条款亦随之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化和调整。
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来看,其不仅要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而且需建立健全为有效实现这种救济手段所依托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当然,将权利救济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基础,就必须坚持复议高效便捷与公正公开相统一的基本原则。